代母公司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处理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三款公告
1.事实发生日:111/05/23
2.接受资金贷与之:
(1)公司名称:惠州李长荣橡胶有限公司
(2)与资金贷与他人公司之关系:为资金贷与他人公司之子公司
(3)资金贷与之限额(仟元):5,501,243
(4)原资金贷与之余额(仟元):4,128,830
(5)本次新增资金贷与之金额(仟元):355,860
(6)是否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同一贷与对象分次拨贷或循环动用之资金贷与:是
(7)迄事实发生日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4,484,690
(8)本次新增资金贷与之原因:供其营运周转所需
3.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所提供担保品之:
(1)内容:同额之本票
(2)价值(仟元):4,484,690
4.接受资金贷与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之:
(1)资本(仟元):833,168
(2)累积盈亏金额(仟元):1,725,957
5.计息方式:贷款利息以年利率计算,以借款日或起息日,按2.44%计息,每半年偿付一次。
6.还款之:
(1)条件:期限一年,可提前还款。
(2)日期:自借款日起一年。
7.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仟元):27,574,618
8.迄事实发生日为止,资金贷与余额占公开发行公司最近期财务报表净值之比率:1,069.17
9.公司贷与他人资金之来源:其他
10.其他应叙明事项:
贷与他人资金之来源为资金贷与他人公司本身自有资金。
李长荣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不适用公开发行公司资金贷与处理准则,
资金贷与事项由公司作业程序规定。